致房地产开发单位的一封信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真诚地欢迎您们在盐城市区投资兴业,恭祝各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老总大发财!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市区房地产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保证了市区契税收入较快增长,促进了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较好地改善了市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市区面貌日新月异,这凝聚着您们许多汗水和辛劳。为维护您们的合法权益,请您们依法缴纳契税,并请大力协助向购房户宣传契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履行纳税义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承受土地权属时,必须缴纳契税,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
    二、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组成: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依此按评估价格或土地基准地价征收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价格是交易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时,征收机关根据市场价格核定。
    三、纳税时间: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买卖合同的当天。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凭本合同和相关材料到市契税征收管理所申报缴纳契税。逾期未缴纳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开始,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协税事项:在楼盘开盘前提供所要销售的房屋的详细资料,以方便我所建立房屋契税税源台帐;在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上加盖纳税申报专用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请适时向购房户宣传契税相关政策。
    五、征税范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盐政发[2007]2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盐财农税[2005]4号)文件精神,现市区契税征收范围包括盐都区和亭湖区所属乡镇,所涉纳税事项必须统一到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办理。

                                            盐城市契税征收管理所
                                             二○○七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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