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走上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要以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契机,力争在扩大政府采购支出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上有新的提高和突破,做到在规模上求效益,在规范中求发展。
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按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的原则,理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工作职责,积极、稳妥地做好脱钩工作。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规范化的工作程序。按照效率和规范的要求,积极研究和制定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工作程序,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积极研究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进县级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发挥好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
全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是实施政府采购的首要环节。已试编部门预算的地区,要将政府采购预算一同布置、审核、审批到各部门,尚未编制部门预算的地区,在编制综合财政计划的同时,要单独布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没有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一律不得进行采购。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要求编入集中采购预算,并按计划参加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编入分散采购预算。分散采购实施情况应及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的计划管理。各采购人要根据下达的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查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及时性。对各采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的采购计划,原则上在下期另行申报。采购计划一经核定,一般不得调整。
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推进政府采购依法进行。我市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实施细则和一系列规章制度,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加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从法制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调整和充实《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研究制定《盐城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办法》、《盐城市政府采购专业评委管理暂行办法》、《盐城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加快形成较为完备的、符合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结合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全面建立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障和管理手段。财政部明确提出,2003年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要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30%。我市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范围和标准;按照采购预算指标与采购资金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研究制订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强化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控,从源头上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积极稳妥地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实施范围,探索分散采购资金也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途径和方法。
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重点抓好《政府采购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应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依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有无规避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履行情况;政府采购方式、程序和采购标准的执行情况;集中采购机关行为的规范情况;定点采购的执行情况。下半年,组织一次全市《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促进《政府采购法》在我市的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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