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问答

 

     一、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是什么时间?

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范围是哪些?

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需按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市(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损益认定是指财政(国资)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确认。资产核实是指财政(国资)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资产清查实施阶段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盐城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盐国资[2007]11号)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实施阶段从5月下旬起到11月底结束,具体步骤包括:

1.单位自查(5月下旬-6月中旬)。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自查,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相关证据,以备市审计局核查。同时,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并将报表数据于6月15日前录入资产清查软件。清查汇总报表经主管部门审验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审计局(行社处)。

2.资产核实(6月下旬-10月中旬)。由市审计局对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自查结果进行审计核查,对相关资产损益进行鉴证。各部门、各单位对清理出的资产损益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批。

3. 报表填报(10月下旬-11月)。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市审计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并将报表数据于11月15日前录入资产清查软件。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连同市审计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五、财政(国资)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财政(国资)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①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②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③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④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⑤指导下级财政(国资)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六、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②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③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④根据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①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②负责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③根据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备案;④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工作纪律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由财政(国资)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资产清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国资)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拒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国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国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财政(国资)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如何填报资产清查报表?

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物业管理、汽车运营和维修、接待服务、餐饮、印刷、幼儿教育、医疗等单位,由主管部门填报《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财清行基11表)。后勤单位为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还应根据报表要求,单独填报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后勤单位为企业的,只填报直属的后勤服务企业有关信息,其子公司、分公司有关情况汇总后在上一级单位反映。

十、宗教资产是否属于清查范围?

宗教管理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资产和直接管理单位的资产应进行资产清查。现由宗教团体直接管理的资产,由于涉及国家宗教政策,情况比较复杂,暂不列入此次资产清查登记范围。

十一、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各级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是战备资产,暂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十二、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它保密资产如何进行清查登记? 

凡属公、检、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它保密资产,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由本单位组织清查登记。上报时,只报送汇总数据。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于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构筑物,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其中行政单位填报《行政单位已使用未转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明细表》(财清行基10表),事业单位填报《事业单位已使用未转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明细表》(财清事基17表)。

十四、在建工程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在建工程由于尚未完工也未投入使用,只需按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不纳入资产清查范围。单位因在建工程而组建机构所购买或领用的办公设备,应该纳入清查范围。

十五、清查中出现的盘亏盘盈资产,怎么处理?

按照“调表不调账”原则,清查出的资产损益暂放于 “资产清查待处理”科目。在卡片系统分类填列实盘资产(含盘盈资产)和盘亏资产,同时还需要填写《损失(盘盈)申报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十六、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没有产权证书如何填写卡片中的“产权形式”及“权属证书”?

“产权形式”选择“否”,“权属证书”内容则可不填写。

十七、单位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账土地资产的价值如何填列?

在土地卡片中录入,区分类别后选择“入账形式”即可。如选择“价值记入房屋构筑物”、“未入账”两种入账方式,价值栏不需填写。

十八、办公用房无房产证、土地证,应该如何计量?

土地房产按照占有使用原则,由目前占有使用单位填报。无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房屋,请相关单位提供面积和价值等信息。

 

 

房地产清查政策解答

 

一、基本原则和清查方法

1、土地、房屋建筑物清查基本原则:①“占有使用”原则。资产未领取权属证书的,由目前实际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租赁或借入使用的资产,不属于本单位填报范围。②“实物为主,价值为辅”原则。侧重登记面积和坐落信息,价值可暂估入账。③财务帐由产权单位依据会计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登记。

2、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土地、房屋建筑物均在固定资产卡片中登记;有出租出借情况的,先在卡片中登记出租出借的总体情况,再进入“出租出借”模块填写出租面积、承租单位和收益等基础信息。

3、土地资产的入账形式分为四种:①单独作为固定资产;②计入无形资产(事业单位);③计入房屋建筑物;④属划拨土地未入账。单位应该区分不同形式进行登记,其中前两种情况,需要填列面积和价值等信息;后两种情况只需要填写面积和坐落,价值不需填列。

4、基本建设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交付,为在建工程,不在本次清查范围。已经完工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或已完工未结转固定资产,清查单位需要填写《已使用未转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明细表》。已经办理固定资产结转手续,则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详细反映房地产相关信息。

二、土地的清查办法

1、土地资产区分形式,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清查。

(1)单位接受的出让土地,应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计量,填写面积、坐落和价值等相关数据。

(2)划拨土地,按照土地证或产权单位提供的面积填列,如无面积数据,由使用单位负责丈量,估算面积。

(3)行政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与其他单位共同建造房屋,明确产权和土地面积的,按各自所得面积填列;未明确的由原土地使用单位全额登记。

2、几个单位公用一个办公大楼(大院),由主要使用单位或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全额填报,其他单位在备注中进行说明。

三、房屋建筑物清查办法

1、房屋建筑物区分形式,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清查。

(1)两证齐全的,单位按照证载数据进行填报。

(2)主管部门和独立核算附属单位在同一幢楼宇办公,且各自拥有产权又无权属证书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实际占有使用面积进行分割,价值按照使用面积进行分摊,土地由主管部门全额登记。

(3)地下室面积明确划分的,按照划分面积各自填报;未明确划分的,由主要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全额登记,不再进行分割,其他单位备注说明。

2、无两证的办公用房,由分配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无相关资料的,使用单位丈量后估价入账。

3、文物类房屋建筑物、公园内房屋建筑物,如无历史价值信息,可以只登记坐落和面积信息。

4、房屋建筑物原始价值信息无法取得的,根据《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1年),按照下列标准估算。

(1)办公用房:混合结构17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1800元/平方米。

(2)住宅用房:混合结构10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1700元/平方米。

(3)办公用房如有装潢,每平方米增加价值450元;新建投入使用后的历次装修,应该按照工程决算金额增加房屋总价。

5、改建、扩建、翻建、加层等无规划手续或有手续未办理产权的房屋,按照建设后的实际面积清查登记 ,同时进行备注说明。房屋的改扩建和大修理,应该按照工程决算金额增加房屋总价。

6、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室、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变配电室、水泵室、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讯机房、食堂、汽车库、消防设施和特殊业务用房等。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详细分类,各单位可以按照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在资产分类代码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