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10月9日 盐办发[2004]4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盐城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财政对科学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充分发挥财政对科学发展的促进作用,推进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充分发挥财政对科学发展的促进作用
推进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对科学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现就财政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1、重点支持民营骨干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20强民营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重点支持。每年对排出的20强中未享受优惠政策的民营工业企业,在上交税收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对当年上交税收增幅超过全市工商税收平均增幅的部分所形成的地方留成的30-50%,由同级财政逐个企业核定,报政府批准后,用于该企业技术改造奖励。20强民营工业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费(社会保险费除外),比上年增长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用于对该企业技术改造奖励。
2、突出支持汽车和纺织产业发展。设立汽车产业专项发展基金。以2003年为基数,市财政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新增财政收入地方留成中提取10%作为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贴息、提高国产化率、企业开拓市场等方面奖励。对纺织技改重点企业实行贷款贴息优惠,对当年实现税收500万元、技改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纺织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技改贷款不低于50%的贴息。
3、大力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对上市成功的企业,按照募集资金数额,由同级财政对有功人员给予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吸引世界500强和国内520强大企业实行战略性重组外来投资达5000万元,或单个投资项目规模超亿元的工业项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4、积极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每件给予30万元奖励。
5、专项奖励财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对市直年上缴各项税金、附加及基金(以下称财税贡献)超过300万元以上、增幅超过市直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财税贡献大小,实行分档奖励,从300万元至10亿元分十档,分别奖励5000元至30万元。同时,设立上台阶奖,对财税贡献首次达到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对法定代表人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另外,对企业还可另行奖励。
二、大力鼓励发展龙头加工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6、大力引进“三资”开发农业。重点扶持外向型农业龙头加工企业发展,建立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级龙头企业或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贴息。
7、鼓励农业企业推行农产品标准化工作,对获得国家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企业分别补贴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三、鼓励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国际化进程
8、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支持社区服务业、现代物流、连锁超市和电子商务等新型服务业态,重点培育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连锁企业集团和大型物流企业。对外资、民资当年投资超5000万元的服务业项目,由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实行乡镇招商引资专项奖励。每年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市财政对全市年招商引资单个项目投资超500万元、引资总额超2000万元(指引进市域以外资金,按实际到帐部分考核)排名前10位的乡镇给予奖励,每个乡镇奖励10万元,其中5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50%用于奖励其他有功人员。
10、实行引进外资专项奖励。鼓励县(市、区)重点突破利用外资工作,对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境外资金)列全市前三名的县(市、区),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11、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再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市财政今年安排5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2、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成立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积极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对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20%的补偿。同时,积极发挥市级再担保机构的作用,提高县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扩大担保资金总量,在全市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3、扶持发展重点产业集群行业协会。积极支持汽车、纺织、机械、化工等行业成立行业协会等民间自律管理组织。根据协会规模、发挥作用以及工作实绩,分类分档每年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五、大力培植地方财源,增强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14、实行乡镇财政跨越发展奖励政策。对年财政收入增幅达到30%且增长额达到800万元的乡镇,市财政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年财政收入增幅达到40%且增长额达到600万元的乡镇,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财政收入增幅达到50%的乡镇,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时,对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实行专项奖励。凡2002年财政收入在600万元以上、不足800万元,2004年前实现财政收入超千万元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4万元;2002年财政收入在600万元以下,2005年前实现财政收入超千万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6万元。
15、实行县级财政跨越发展奖励政策。对年财政收入同口径增幅达到20%的县(市、区),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财政收入同口径增幅达到25%的县(市、区),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奖励体系
16、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建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挂帅,市财政局、经贸委牵头,市政府办、计委、外经局、农林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参加的市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主体进行审计,以及奖励的最后确认和实施。
17、本意见所规定的奖励政策不影响其它奖励政策的实行。
18、本意见从2004年度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