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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21日 盐政发[199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直企业经营者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市直企业经营者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经营者增收增效多作贡献的积极性,加快财源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指标为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上缴市级财政的各项税金、附加和基金(有先征后返还或退税情况的,按扣除返还或退税后净上缴额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单独纳税、预算级次在市级财政、当年实际上缴税金、附加和基金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税金、附加和基金实行分档奖励办法。分档标准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奖励O.5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奖励1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下,奖励1.5万元;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奖励2万元;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奖励2.5万元。
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税金、附加和基金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且与上年上缴实绩相比增幅达到当年市本级财政收入增幅的,全额发放奖励资金;增幅高出的部分,按高出的百分点和所在档次奖励标准计算增发奖励资金;增幅低于的部分,按低于的百分点和所在档次奖励标准计算减发奖励奖金。
第五条
设立企业上缴税金、附加和基金上台阶奖。设立3000万元、4000万元、5000
万元三个台阶,即上年实际上缴税金、附加和基金不足3000万元,报告期实际上缴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低于4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不低于当年市本级财政收人增幅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上年实际上缴税金、附加和基金不足4000万元,报告期实际上缴超过4000万元(含4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不低于市本级财政收人增幅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上年实际上缴税金、附加和基金低于5000万元,报告期实际上缴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不低于市本级财政收入增幅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专项奖励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填报《企业经营者专项奖励申报表》(另发),并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专项奖励资金按每年考核结果按实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比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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