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财综[2006]56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盐城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06]24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盐城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非税收入   改革  办法  通知

抄  送: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盐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600份

 

附件:

盐城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06]248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罚没收入的票据和收缴管理暂维持原方式不变,以后视条件逐步纳入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体系。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负责牵头组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配合市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负责对代理商业银行组织的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指经市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资格认定后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市财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代理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均作为市级非税收入的代收网点。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市财政专户。

    第七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以直接解缴为主,集中汇缴为辅。

    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格式见附件)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多笔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或对每一笔所收款项当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当日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  按本办法收缴的应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部门开具《预算收入缴款书》,定期将非税收入缴入市级国库。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条  市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非税收入市财政专户(简称市财政专户,下同),经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市财政专户分户。市财政专户(分户)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人民银行核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在选定的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分户或过渡性账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开设部门或单位市财政专户分户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执收单位开设市财政专户的分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归集,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由代理银行每日划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专用票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五条  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由市财政部门确定执收单位实行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

    第十六条  银行代收网点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将缴款人在缴款时所持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的相关信息录入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临柜系统,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后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市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受理盖章后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

    第十八条  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市财政专户银行,应当按照与市财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每旬后1日内,月报于每月后2日内报送。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与市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与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与市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  直接解缴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实行直接解缴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由缴款人持《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就近到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市财政专户缴款。《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银行代收网点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

    第二十二条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采用转账方式缴款。采用转帐方式缴款的,代收网点待收妥资金后,按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缴款人现金缴款时,持《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第一联至第三联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缴款人以非现金方式缴款时,《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可代替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缴款人或执收单位凡持《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一至三联并同时持相同金额转账支票(或汇票、本票)到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网点缴款,不需另外填写银行进账单。

缴款人使用转账支票(或汇票、本票)到自己的开户银行缴纳非税收入时,缴款人开户银行必须把《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第二联和第三联通过票据交换提交给市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缴款人使用转账支票(或汇票、本票)缴纳非税收入时,“收款人名称”一律填写盐城市财政局,该转账支票(或汇票、本票)不得背书转让,不需要作委托收款背书(或提示付款签章),付款银行应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随意退票。代收网点待资金收妥后,将《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的相关信息录入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临柜系统,并负责将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可以通过银行汇票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将所收款项缴入市财政专户。

    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的,由执收单位将当日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缴入市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市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收款项缴清。

第四节  收入退付及更正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市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五)经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退付分为从市财政专户退付和从市级国库退库两种。

    第二十九条  缴入市财政专户前,发现数额差错情况,由银行临柜系统和执收单位自行纠错。

第三十条  已缴入市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填制《盐城市市级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并附相关缴款凭证向主管部门提出退付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相关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的退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市财政部门办理相关退付手续,将相应的收入退还到原缴款人。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及其网点、市财政部门在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及其需要更正事项,使用《更正通知书》,按下列办法办理更正:

    1、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前,按照“谁出错,谁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送市财政部门更正。

    2、市财政部门在办理入库时出现了差错,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更正。

    3、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填制更正通知书,并进行更正。

    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办理更正,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账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全市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由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统一申印。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的申领实行票据领购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批准收取的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记录簿》;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记录簿》、票据申领表以及上次所领票据的存根联,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票据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应建立票据台账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和缴验,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财政部门,并通告作废。

    第三十七条  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个别使用量特别大的票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三十八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领用单位应认真清理,确保票据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一致,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代理银行。

    (二)会同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银行代收网点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二)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市财政部门要求,对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进行网络信息传输。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杜绝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或市财政专户。

    第四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票据。

    (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市级国库或市财政专户。

    第四十四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单位在收款时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市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四)滞留、截留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六)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市财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代理银行违规延解、占压非税收入的行为,由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