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计(经)委、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大支柱产业培植力度,支持我市汽车及零部件配套产业的发展,乏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植我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的意见》(盐政发[2003]166号)的要求,决定设立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为加强对基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植我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的意见》(盐政发[2003]166号)的要求,为加大支柱产业培植力度,支持汽车及零部件配套产业的发展,加强对“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汽车零部件产业产品与技术研究开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
2、有利于提高汽车零部件产业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
3、有利于培育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4、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形成规模经济;
5、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
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向国家和省申请到的专项资金;
3、其他。
第五条 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1、本市汽车零部件及为汽车配套服务企业项目的资金资助或贴息以及提高国产化率奖励等方面的扶持。主要包括:对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阶段的必要补助;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扩大生产规模,使用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对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实施技术升级、设备改造项目,视投资规模大小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当年实现财税贡献增长较大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2、高级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引进以及人才的培训。
3、总体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外招商活动等。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共同管理。
计委职责:负责确定年度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项目重点,组织申报和审查工作,编制并下达年度扶持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项目鉴定及验收。
财政局职责:负责基金预算及财务管理,与计委共同确定项目并联合下达年度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基金的申请及审定
第七条 凡我市汽车零部件及为汽车配套服务项目的企业都可申请本基金。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4、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或生产设备;
5、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市计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2、技术经济指标;
3、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4、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5、基金支持方式;
6、产权归属;
7、完成期限;
8、共同责任;
9、其他条款;
10、有关附件。
第十条 申请基金的程序及要求:
1、由申请人(法人)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计委初步核准,申请人填写《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申请表》,并附可行性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年度决算以及近期的会计报表等申报材料;
3、市计委根据项目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评审;
4、市计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编制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
5、市计委与基金申请方签订合同;
6、市财政局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基金分期分批投入。
第五章
基金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对基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主要是项目的执行过程、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几个方面。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将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报告市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基金投入项目完成后,由市计委、财政局按合同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前一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向市计委提出项目验收报告并做好验收准备。
第十四条 盐城市汽车及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作担保、不作借贷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及财务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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