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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可在
下载中心下载);(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二、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三、下列单位应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材料,其他单位向负责审批的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单位名称
负责人
1.盐城市中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陈亚兰
2.盐城市群英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张玉琴
3.盐城市新国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卢新国
4.盐城市五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孙
芳
5.盐城市利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郭劲红
6.盐城市安捷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李栋华
7.盐城市精信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孙翠云
8.盐城市孙文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孙
文
盐城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