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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市直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二、200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结合《会计法》实施20周年,组织《会计法》学习活动;企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具体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法》、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学习《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参照企业单位学习。
已参加上述相关会计制度培训的,视同完成2005年继续教育任务。
三、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可通过下列形式安排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研修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
当年参加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一门合格的、参加学历教育取得单科合格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四、各单位要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学习档案,以备财政部门检查。
各单位在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有什么问题请与市财政局联系(联系电话:8363879,888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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