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公教人员省标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盐财教[2005]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3月8日在南京召开的部分市县省标补贴发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公教人员省标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公教人员省标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农村公教人员省标补贴发放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构建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必然要求,更是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巩固基层政权的现实需要。因此,省委、省政府采取对经济薄弱地区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来解决这一难题。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保证农村公教人员省标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希望各县(市、区)对此要有深刻的认识,把发放农村公教人员省标补贴和发放国标工资(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按月足额发放到位。
    二、要把握农村公教人员省标补贴发放的基本政策。一是要通过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将农村公教人员国标工资和包括省标补贴在内的地方津贴列入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统一同时发放。同时,不允许一边欠发国标工资、省标补贴,一边发放地方各种津贴或补贴,如有这种现象,要立即置换过来。二是不允许挤占、挪用、抵顶学校杂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等教育专项经费,如有违反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4]21号)有关条款严肃处理。三是县(市、区)域范围内工资和地方津贴的发放标准要统一,彻底解决“同县不同标”的问题。四是执行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此之前未发或少发的省标补贴没有补发的要求。
    三、要强化农村公教人员省标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能否解决好农村公教人员省标补贴的发放问题,关系到群众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关系到农村教育事业发展,这不仅是一项业务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在省厅将进一步加大国标工资和省标补贴发放明查暗访及督查力度的基础上,我局乡镇财政工作挂钩联系处室也将定期不定期地分别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督促,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公教 人员 省标 补贴 工作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盐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3月16日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