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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盐城市商业银行
盐财社[2005]24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盐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2、《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承诺书》
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贴息补助申请表》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季度报表》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盐城市商业银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下岗失业 人员 贷款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有商业银行盐城分行,市商业银行黄海支行,亭湖区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盐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5月18日印发
共印170份
附件1:
《盐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苏财社[2005]13号),现对《盐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盐财社[2003]36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贷款担保基金的设立
我市担保基金由省财政委托管理的、本级财政安排的基金两部分组成。市从省委托管理的担保基金中,安排350万元委托响水、滨海、阜宁、射阳、建湖、大丰和东台等7个县(市)管理,每个县(市)50万元,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县(市)要安排配套基金,各地可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发放贷款。驻盐的亭湖区、盐都区和开发区由市里统一发放。
二、贷款担保基金的组织管理
市委托各县(市)管理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拨到各县(市)财政,各县(市)连同本级安排的基金一并存入指定的经办银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小额贷款申报资格的认定、贷款申请的审查和贷款回收等工作;经办银行具体办理小额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使用监督和数据上报工作。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做好贷前审查、贷后监管和贷款回收工作。
市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由财政、劳动、人行、经办银行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和处理担保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逾期贷款的评估论证等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各地在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将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并考虑,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外。
三、贷款期限及还款付息方式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和结息采取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的方式,经办银行不得擅自改变有关规定。
四、贷款的风险管理与代偿责任
市商业银行具体经办市本级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县(市)也要确定一家具体经办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有关规定,我市实行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银行方式发放贷款,由此出现的损失,在担保基金本金数额内的全部由财政承担,超过担保基金本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当风险控制金额达到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20%时,暂停贷款发放业务,待有关部门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再恢复贷款发放业务。
省对委托市管理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不低于90%的回收率确定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在10%以内的贷款损失代偿中省承担48%,用于补助市、县(市)财政,贷款回收率低于90%部分贷款损失代偿全部由市、县(市)承担。市区财政应承担的贷款损失代偿由市直、亭湖区、盐都区按6:2:2比例共同分担。市、县(市、区)财政应承担的贷款损失代偿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在贷款担保基金的本金中核减。
小额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后,简化了手续,各地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风险。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至少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担保中的一种:(1)出具符合规定的本人或亲友的房屋产权抵押证明;(2)有一名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或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供电、烟草等中央(或省属)企业的在职职工同意为其担保。同时贷款申请人应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还款承诺书(附件2),明确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责任。
五、贷款的考核奖惩
为了调动银行、劳动保障等具体经办单位的积极性,按年度应收担保贷款回收率90%为基数进行考核。对回收率超过90%的部分,可按70%进行奖励,主要用于经办单位的业务开支,也可适当用于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从本级再就业资金中核拨。对回收率超过90%的,每提高1%,劳动具体经办单位可按人均0.2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奖励。对回收率低于90%的,每降低1%,劳动具体经办单位按人均0.1个月工资标准扣发年度考核奖和年度目标管理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落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责任,建立奖惩机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础台账,配合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情况的跟踪服务和贷款催收工作,对小额贷款回收率达90%以上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从本级再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回收额1%的奖励,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鼓励其积极参与贷款催收工作。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低于90%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贷款损失的1%扣减其人员经费。
六、贷款的贴息
(一)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采取由借款人先还本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方式。凡在经办银行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按期还本付息的前提下,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按应付利息的50%贴息。借款人持还款凭证、完息凭证、借款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3),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受理一次贴息申请,并委托经办银行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办结贴息支付工作。微利项目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补助,非微利项目的贴息资金在本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三)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小额担保贷款展期、逾期以及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七、损失代偿和贴息资金的申报
各地受托管理的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代偿和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各县(市)财政局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及贴息情况(附件4)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核拨后,再由市财政局下达给各县(市)财政局。
为及时了解情况,各县(市)财政局要在季度终了后5日内上报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季度报表(附件5)。
各地要加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努力提高贷款回收率。要对损失代偿及贴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八、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是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县(市)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发放工作。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并有贷款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到小额贷款,在控制贷款风险,实现规范管理的同时,确保贷款规模明显增加。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骗取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以骗取资金50%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与信用社区建设的联动机制,支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及时总结近年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验,重点抓好信用社区创建试点推广工作,通过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结合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开展创业培训有关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原规定负责清收和代偿。《盐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盐财社[2003]36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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