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有关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盐城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盐城市商业银行:
    为认真整改国库集中支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管理的程序调到最优、工作的效率提到最高、服务的潜力挖到最大,经研究决定,对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流程和管理方式进行整合,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拨款业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一个窗口集中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级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由单位上报和层层审批程序。
    1、对市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中经常性支出(包括专项公用支出中用于经常性开支部分)月度用款计划,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已下达的预算指标、规定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以及预算单位实际情况,在预算执行系统中分别生成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并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下达预算单位,同时传送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分月用款计划的额度原则上按年内剩余指标除以剩余月份确定,年底前当年下达的预算指标全部生成用款计划。
    2、对预算单位专项经费和项目支出以及追加经费用款计划,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已下达的预算指标、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分别生成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下达预算单位,同时传送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3、对预算单位2005年4月末结存在财政专户的往来资金,在与国库处核对一致后,由国库处一次性下达往来资金指标。5月份以后,凡预算单位用《盐城市预算外资金缴款书》缴存往来资金的,国库处收到回单后随即下达往来指标;通过财政专户单位分户划转的往来资金,预算单位在与国库处核对一致后,下达往来资金指标。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下达的往来指标即时生成用款计划。
    4、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因特殊用款需追加用款计划的,通过预算执行系统编制需追加的用款计划额度,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进行申报。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已下达用款计划的,需填写《用款计划调整申请表》(表式从预算执行系统中下载)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批。
    5、特殊情况下需预拨资金或串垫资金的,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二、部分直接支付项目委托财政代编支付申请。对单位纳入工资统发的实发工资额和个人所得税、单位负担的车辆集中保险资金和一般设备采购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分别根据单位报送的工资信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和单位提供的《盐城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在预算执行系统中代编支付申请,扣减用款计划,直接办理资金支付。单位统一缴纳的有关规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要求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的其他款项,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有关委托支付协议,通过预算执行系统代编支付申请,扣减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预算单位每月报送工资统发数据时,如应发工资数没有发生变化,不需经过业务处室审核,直接报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三、简化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
    1、一般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单位收到通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的一般设备,按规定填写《盐城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表式从预算执行系统中下载。下同),并及时送达我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科,下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按发票金额在预算执行系统中代编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拨付。质保金在合同规定期满时,采购单位应及时将质量情况反馈给政府采购中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政府采购中心意见,办理质保金支付。
    2、单位自行采购、购买办公用纸等定点采购资金支付。单位自行采购以及购买办公用纸、印刷、维修等定点采购的,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后,在预算执行系统中按发票金额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采购计划及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3、集中保险资金支付。(1)由财政预算内负担的车辆保险费,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落实资金;(2)由单位预算外及其他资金负担的车辆保险费,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中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代编支付申请,扣减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规范预算单位的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
    1、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的会计核算。为全面准确反映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类增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内/外)”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每月月末,预算单位通过预算执行系统打印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作为核算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的原始凭证。每季季末,预算单位与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科)核对确认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的发生额和余额。
    2、预算单位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管理。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及其他各项资金在缴存财政专户单位分户时,一律使用《盐城市预算外资金缴款书》缴款,并在缴款书“收入名称”栏目中填写清楚资金项目。若预算单位缴存资金不分清资金性质的,一律视同预算外收入处理 。单位缴存资金由代理银行划款到财政专户。预算单位没有财政专户单位分户的,用《盐城市预算外资金缴款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五、加强协调配合和对账工作。
    1、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对单位自身负责的收入因客观情况造成短收的,要及时向我局主管业务处室反馈,以便财政部门适时按程序调整部门预算;专项支出中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有时间要求的专项支出,以及预算安排项目支出用途需调整的,要及时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反馈,以便合理安排月度用款计划。
    2、及时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对账工作。为确保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之间账账相符、核算准确,预算单位在发生收支业务时,应及时记账,并在每月25日前将《已缴财政专户资金明细表》(表式从预算执行系统中下载)报国库处,次月10日前与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科)核对单位用款计划及支出明细账,与国库处核对各种收入、往来款项以及结余明细账。
    六、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考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如发现在批准账户之外开设银行账户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如发现有“吃空饷”等虚报冒领财政资金行为的,严格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以上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完善 国库集中支付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