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统一市区拆迁契税减免政策,规范拆迁减免操作规程,我所经与市拆管办磋商,专门研究制定了《盐城市市区房屋契税减免政策法规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予积极配合,做好宣传,严格把关,确保该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居民一户不能少,不该享受的居民一户也不能多,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盐城市市区房屋拆迁契税减免政策法规指南》
盐城市市区房屋拆迁契税减免政策法规指南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对被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财税[2005]45号)
2、被拆迁人重新购房时,应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其它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凭证,才可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缴纳契税。(苏财农税[2002]25号)
3、被拆迁的产权人重新购买房产,拆迁补偿金额超过其重新购房的成交价格的部分,在被拆迁人以后再次购房时,不能继续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缴纳契税。(苏财农税[2002]25号)
4、对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购买自住房屋,超出补偿费的部分,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苏财农税[2004]5号)
5、因兴建公益设施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单位,可给予应纳税额50%的减税照顾;因其他建设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单位,一律照章征税。(苏财农税[1999]28号)
6、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承受房屋的个人,人均居住面积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可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苏财农税[1999]28号)
7、被拆迁的产权人不重新购房,由其子辈、孙辈或其他非拆迁产权人重新购房的,不能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缴纳契税。(苏财农税[2002]25号)[注:即非拆迁产权人购房不享受契税减免]
8、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布之日前一年内购房的,按规定申请减免契税。如果购新房超过一年,政府发布原住房拆迁公告,不享受减免契税。(苏财农税[2001]23号)
二、携带资料:
拆迁人申请减免契税,需携带以下资料:
1、新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购房人身份证件;
2、原房屋合法产权证书原件或提供上手契税完税凭证;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拆迁补偿款票据。
三、办理程序、地点及时限:
办理程序:房屋拆迁人向契税所提供须携带的资料,到契税减免柜台申报、审核办理契税减免。
办理地点:市契税所(盐马路16号,联系电话:88323180)。
办结时限:对原房屋的产权人、拆迁协议签订人、契税减免申请人及购新房人资料齐备的当场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办税人员当场给予申请人是否可以减免契税的明确答复。
应享受契税减免的已纳税购房人的退税办理:携带资料(契税完税证原件和契税申报表原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或购房买卖契约;拆迁协议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契税所申报、受理、审核、审批后领取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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