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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科技部2006年5月9日共同印发了《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要求各地建设、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性文件,以指导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技术政策》强调,我国小城镇发展必须遵循以下两条原则:一是通过实施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战略,实现小城镇合理有序发展。做到城镇化发展要适合国情,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与资源环境条件相协调。其中,东部地区或经济发达地区(或大中城市郊区和城镇密集区),要发挥大中城市对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发展的带动作用,整合城镇密集区,发展重点小城镇,促进人口和产业集聚,提高建设质量。已形成城镇群的经济发达地区,要充分发挥核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城镇群内部的小城镇要有合理分工,形成各自的特色。中部地区或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发展小城镇要与发展中小城市并重,积极扩大重点小城镇规模,提高建设质量,增强辐射带动功能。
二是坚持区域协调和城乡协调,统筹规划小城镇发展。小城镇发展建设应遵循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相适应。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中,要明确城镇功能结构、城镇规模结构、城镇空间布局,并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相对独立的小城镇要强化其为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功能,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准确把握小城镇发展的功能定位,使小城镇发展建设立足于繁荣农村经济,切实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形成城、镇、村经济社会发展互动的良性循环。特别是大中城市周边的小城镇,要积极延伸城市产业链,成为产品营销和信息交流的载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
按照以上目标和要求,《技术政策》要求各地建设、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模式,做好科学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工作。一是在省、市域(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县(市)域小城镇发展战略,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引导和控制小城镇合理发展方向和布局,并协调县(市)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二是优化县(市)域城镇体系布局。依据县(市)域的地缘关系和社会经济联系进行必要的分区,稳妥慎重调整行政区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提升县(市)域中心城市的功能地位,增强中心镇的骨干节点功能,培育各具特色的城镇组群,建立功能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城镇功能结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