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为基准,既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又体现了历史的延续性,既提升了税制的法律层次,又深化了税法的科学内涵,是一部科学规范、与国际税法接轨的重要法律。

“两法合一”有利于推动中国产业发展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税种。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老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两部分组成。在不断的改革进程中,老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现了“两税并立、内外有别”的鲜明特色。改革开放初期,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扩大出口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加入WT0后,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特点,老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第一,有悖国民待遇原则。从我国老所得税优惠政策来看,外商投资者均享有比我国投资者更多、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显然是享受着“超国民待遇”。

    第二,有失税负公平原则。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税负差距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三,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导向不明显。内资企业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外资企业的优惠以地区导向和出口导向为主,导致外资企业在行业和地区的分布失衡。

    第四,税制不统一导致了税收征管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另外,“两法并存”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毋庸置疑,外资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既不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尽快将现行并存的“两法”统一是大势所趋。

    其实,关于“两法合并”的呼声已经在中国喊了许多年,但多方利益的博弈,加上政治经济多方面的影响,使其立法过程充满坎坷。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在加入WT0以后,“两法合并”的步伐开始加快。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这意味着企业因“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税收待遇的时代结束了。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将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新税法的变化及要点解析

    新税法更加注重建立一个普遍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统一的税收制度。新税法的变化及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的定义更加科学严谨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具有三点重要变化:一是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将自动汇总计-g纳税,不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二是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特别是“实际管理机构”概念的引入,不仅对国内的个人和企业会产生影响(如境内企业外迁、海归回国创业),也将潜在地影响已经和准备将地区性管理机构转移到中国的跨国公司。三是法人母子佘司一般不再合并纳税。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分别独立纳税。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基本税率设定符合发展趋势

    新税法在基本税率设定上兼顾国际周边环境和国内财政利益多方因素考虑,将基本税率设定25%。从世界及周边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设定情祝看,在世界上是适中偏低的。从国内财政承受能力看,与现行税法的同口径相比,国家财政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当然,从长远看,一方面,降低税率会减少逃税激励.从而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税率降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壮大整个经济总量.税收收入也会相应增长。

    3.收入的定义更加全面具体

    新税法将计入“应税所得”中的收入总额定义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增加不征税收入的定义。与现行税法相比,新法主要变化是:一是首创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等收入从根源上和性质上看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界定为不征税收入。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被界定为“财政拨款”,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二是免税收入规定更加严格。新法将免税收入视同税收优惠,强调免税收入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同时对免税收入设定了具体的限定条件。

    4.税前扣除的标准更加合理

    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范,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税前据实扣除,并对具体各项税前扣除的项目及标准予以了明确。与现行税法相比,主要变化有:一是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二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通常是难以划分的,借鉴国际做法,结合现行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根据有关专家学者从严掌握的意见,新税法采取了两者结合的措施.将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三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实际发生或拨缴,才能按比例在税前扣除。新法结合企业财务通则中对福利费等使用方法的改革.规定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工资附加费用才能按比例在税前扣除,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四是依法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税前扣除一般遵循实际发生原则。新法在上述原则之外作出例外规定,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符合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5.税收优惠更加高效

    税法的高效主要体现在税收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高效性。新税法改变了现行的以地区优惠为主的税法体系,在充分吸收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内在要求基础上,运用较大篇幅关注自主创新、循环经济、农业发展、节能环保等现代新型产业的发展。建立起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制。一是“扩大”。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将设备投资抵免的范围限制为环保、节水设备;同时按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再限于国产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二是“保留”。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军嫂、下岗再就业等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四是“取消”。取消了区域优惠,取消了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取消了对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优惠。

新法实施对盐城经济的影响

    1.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新税法将盐城地区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且新税法对外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有一个5年期的过渡。因此,新法实施后,短期内会直接导致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总量减少,而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量变化不大,综合计算,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量(包括内资和外资)将有所下降。但相对近年来盐城经济和税收的高速增长,以及企业所得税在总体税收收入的比重看,其减收额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2.对地区招商引资的影响

    新税法取消了特殊区域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建议政府在招商引资策略上转型,消除单靠区域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的短期行为,从改善自然资源、市场环境、人才储备、规范经营活动等方面入手,打造新的引资优势。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对老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必然在一定时期内打乱其原有税收优惠的预期,提高企业的整体税负。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老外商投资企业应顺应新税法的政策导向。增加科技研发和环境保护等投入,通过经营业务和投资的重新架构,使自身的业务符合新法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新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在更具政策导向性的新优惠政策体系下,不应过多依赖对过去税收优惠政策的考虑,而应着眼于长期的可持续策略,更多关注投资地的市场环境,从新税法的鼓励方向出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整体策划。

    4.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实施后.对大部分内资企业而言,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其盈利水平,其核心标志是增加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使企业有更充沛的现金流用于技术研发、员工激励和股东回报。特别是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我市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另外,新税法对境外投资实行间接抵免和协定饶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对内资企业也是利好消息。

    5.对行业的影响

    从行业来看,“两法”合并之后.目前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将直接受惠.特别是我市重点产业烟草、电力、房地产和金融等行业受益更加明显。计税工资制度的取消对于内资企业,尤其是劳动力成本较高的行业如银行、证券、信托、咨询、设计、广告等服务性行业、创意性行业也十分有利。从产业来看,新税法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技术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这与我市提出的加强“五个中心”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不谋而合。因此,我市应结合新法新政契机,进一步加强配套投入和软环境建设,促进全市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快速增长。

国税部门实施新税法的积极举措

    1.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新税法。以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宣传实行新税法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影响,努力提高纳税人对新税法的遵从度。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宣传媒介,分专题对新税法内容进行连续解读,扩大新税法的影响力,使社会正确并充分认识新法对目前税源经济、投资环境、引进外资、企业经营行为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以提高运用新法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水平。

    2.加强税源分析和调研。通过两法合并对现有税源结构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调研对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经营行为的直接影响和变化,将调研成果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第一手参考资料。

    3.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税收服务。以“两法”合并为契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服务经济水平。一是加强对新税法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开展多层次、形式多样的培训和学习,确保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熟悉和运用新税法。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旧税法的衔接工作,避免由于新税法实施而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发生。二是加强对新税法的优惠政策落实。以政策保障和服务保障为切入口,积极寻求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促进因素,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服务。(陈步龙  盐阜大众报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