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加强财源建设实施办法

 

                      苏财企[2007]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率先"的战略部署,为做大经济"蛋糕",壮大财政实力,加快全省经济的协调发展,结合我省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全省县(市)工业布局的特点,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加强财源建设"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和任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第三条   主要做法是相对集中省、县(市)财政支持企业发 展的资金,加大对县(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扶持。从而带动有关县(市)尤其是苏北地区财政加大对支柱产业和成长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培育财源,进而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壮大财政实力和降低享受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主要支持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有相当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有相对工业集聚度和地方经济特色的县(市)。

第五条   重点支持苏北、苏中县(市)企业,每个县(市)选择3-5家重点企业。通过努力,使上述企业成为该县(市)的支柱企业。

第六条   列入扶持范围的重点企业,正常情况下省财政连续支持3年。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列入扶持范围的重点企业为提高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品牌建设等项目,无论是申请国家资金,还是省里的资金,省财政都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八条   对重点企业的技改、节能项目新上设备、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建设及融资担保等环节给予支持口县(市)财政对重点企业三年内新增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重点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县(市)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应逐年有所增加。

第九条   对重点企业上缴税收连续二年增长50%以上的,加大扶持力度,对三年内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列入扶持范围的企业必须是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列入扶持范围的企业产品科技含量及市场占有率高, 成长性比较强,各项管理比较完善,通过财政重点支持,其销售收入和利税能够有较大幅度增长,对财政有更大贡献。

第十二条   列入扶持范围的企业其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上缴税收在600万元以上。

第五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通过县(市〉财政向省财政厅申 报有关材料。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提交申请的企业进行专题考察论证,在此基础上确定实施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各县(市)财政与重点企业签署协议,明确支持 的重点和方向,确定发展和考核的目标。执行中如企业不能完成目标,应及时调整,各级财政部门联合对实施企业进行分析考核,如达到预期目标的,继续给予支持。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通过扶持,三年后各县(市)财政收入应有较大 幅度增长。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应基本接近全省平均水平;非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七其财政收的增长比例要超过或基本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六条   本办法采取流动式淘汰制的管理方式。经财政部门扶持的重点企业,三年中其销售收入增幅每年要超过30%,实现利润和上缴税收每年增长超过20%,两年不能完成考核指标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该企业的实施资格,或更换其它企业继续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有关扶持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于每年年底向省财政厅上报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截留的资金收缴省财政外,同时取消该县(市)的实施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加强财源建设实施办法(施行)》 (苏财企[2005]17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