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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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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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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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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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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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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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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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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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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银投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建银投资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建银投资从中央汇金公司取得且投入建行股份的国家注资部分免征印花税,对其余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建银投资承接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建银投资与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三、重组分立过程中,建银投资承受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四、建银投资将其拥有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建行股份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自2005年1月1日起,3年内暂免征营业税。
五、建银投资发生的呆帐损失统一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除明确的实施期限外,其他均自建银投资依法分立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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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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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 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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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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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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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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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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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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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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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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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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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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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三、本规定自2006年1月9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2006年1月6日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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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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