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财政法规
 
 
税政撷要(八) 2004-12-25

 

  企业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  
  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  
  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  
       
企业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 139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 134号)
 
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
    鉴于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 142号)
 
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40号)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 180号)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 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