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财政法规
 
 
税政撷要(二) 2003-04-30

 

    国家明确通信线路工程计税营业额等营业税政策      
    应退税款如何抵扣欠缴税款      
    企业出口哪些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免、抵、退税      
    个人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流动资产评估减值损失能否转出进项税额      
    外资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外资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规定      
    我省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恢复征收营业税      
    我省明确发展农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我省调整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      
       
国家明确通信线路工程计税营业额等营业税政策
    从2003年1月1日起,有关业务执行如下营业税政策:
    (一)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设备价值。
    (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和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销售或转让其购置、受让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受让原价或抵债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实现后又发生退款的,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六)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七)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6号)
       
应退税款如何抵扣欠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据此,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 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
    (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2]150号)
       
企业出口哪些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免、抵、退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下述四种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按有关规定享受免、抵、退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并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包括维修工具、零部件、配件等);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2]152号、[2000]165号,国税函[2002]1170号)
       
个人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虽然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090号)
       
企业流动资产评估减值损失能否转出进项税额
    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103号)
       
外资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查处后,其支付的货款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12号)
       
外资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各种原因搬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区别下列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15号)
       
我省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恢复征收营业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恢复征收营业税。
(摘自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2]140号)
       
我省明确发展农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方面 (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二)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营业税方面 对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2]29号)
       
我省调整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在660元内按实列支,调整为960元内按实列支。投资者的工资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仍不得包含在税前扣除费用中。
(摘自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2]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