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
服务项目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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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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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监督电话:
盐城市财政局税政处
季吕彬
0515-8367470
盐城市财政局国库处
董晨蔚
0515-8375113;0515-8357526
盐城市文峰路41号
0515-8359582(市财政局监察室)
办事流程 一、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 或开户理由。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三、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相应的证明材料:
1. 符合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的有关文件;
2.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开设特设账户的文件;
3. 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 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四、 申请变更银行账户,应提供变更理由及其有效说明文件, 财政批准开设的原账户的批复件(复印件)等。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
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夏季时间为15∶00——18∶00)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相关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41号)
2、《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9]88号)
3、《盐城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盐政办[2004]16号)
4.《财政部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法[200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