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项目 |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
窗口处室:
窗口处室责任人:
窗口电话:
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责任人:
承办处室电话:
办理地址: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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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税政处
季吕彬
0515-8367470
盐城市财政局国库处
张锦铭
0515-8378032
盐城市文峰路41号
0515-8359582(市财政局监察室) |
| 办事流程 |
一、专项经费的申请条件:符合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和资助范围;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二、专项经费的申请:省级以上专项经费,经本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联合上报申请。市级专项经费由县承担项目申请的,由县级财政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由市级单位承担项目申请的,由市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审核后,以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三、专项经费的审批:本局在接受有关单位申请后,省级以上专项经费按照省以上制定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或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报送省财政厅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市级专项经费由本局按市制定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当年的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四、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随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将完成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或本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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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五
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夏季时间为15∶00——18∶00)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相关政策 |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2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3]97号)、《江苏省中小学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2]114号)、《江苏省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7号)、《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1]103号)、《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苏财教[2003]24号)、《江苏省省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苏财教[2002]74号)、《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01]122号)、《江苏省扶持老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02]127号)、《江苏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4]28号)、《江苏省出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03]96号)、《盐城市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盐财工[2001]16号)、《盐城市资助专利项目的若干规定》(盐财教[2002]27号)、《盐城市政府文艺奖使用管理办法》(盐财教[2004]58号)、《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法[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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