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项目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窗口处室:
窗口处室责任人:
窗口电话:
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责任人:
承办处室电话:
办理地址: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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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税政处
季吕彬
0515-8367470
盐城市财政局会计处
胡士华
0515-8363879
盐城市文峰路41号
0515-8359582(市财政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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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流程 |
(一)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设立代理记帐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递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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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五
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夏季时间为15∶00——18∶00)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相关政策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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